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是学校为强化学生素质,加强学生的个人养成教育,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开设公共选修课,可以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培养学生的个性和兴趣,体现因材施教原则,提高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类型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人文素质类课程、新兴与交叉学科类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的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
第三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应当遵循“打好基础、突出主干、拓宽专业面、加强实践、增强适应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并应在一个学期完成。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2个公共选修课学分,学生完成应选学分后方可以毕业。各学院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六条 各教研室积极申报,教务处建立统一规范的选修课课程库,将内容近似的课程整合为一门课程,在总体上稳定课程数量,追求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考核的规范性,以质量泊求取代数量追求。
第七条 鼓励高职称、高学历教师开出高水平公共选修课程。
第四章 新开公共选修课的申请、
第八条 为使所开设课程具有动态性和创新性,各系部根据情况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履行开设一定量公共选修课的义务。
第九条 申请开设新课的教师须填写《必赢76net线路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向所在院部提出开课申请。经院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开课条件和以往运行情况,予以审核确定。
第五章 公共选修课开课流程
第十条 每学期第二周由各院、部按开课程序向教务处申报本学期全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第三周,教务处组织审核新开课程,第四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目录,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等内容。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四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确定本学期公共选修课程上课时间、地点,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预开课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四周学生网上自主选课(第一次选课);第五周进行第一次确认选课结果。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五周由教务处公布全院公共选修课程选课情况,并通知相关院、部将教师授课任务、选修课课表发至任课教师。
第十四条 选修人数室外课不足40人,室内课不足5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但不够下限人数停开课程的学生,可以在第二次选课时确认并重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院部和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两门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不能重复选修,也不能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相近课程。所选课程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时,必须退、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从第二学期起方可选课,新生不安排选课。
第六章 公共选修课组织及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编制本课程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并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守学校相关教学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面授公共选修课不提倡使用教材,若所开设课程确实需要教材(讲义)的,需任课教师协同教务处做好教材征订(讲义印刷) 工作,教师不能擅自向学生发放教材(讲义)。
第二十条 考勤与考核。
(1)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勤。缺课时数超过相应课程总学时1/3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2)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大作业、小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拟订。
(3)只有进入选课名单的同学,才有资格参加公选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不能随意添加听课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作业量不足本课程所布置作业总量的1/3者,不能取得相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应自觉遵守有关的纪律要求。如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相关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成绩管理。
(1)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给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并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在系统中录人学生成绩,并将由考勤记录、成绩登记册送交教务处。
(2)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没有补考,但可以另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开课情况学期总结,对选课率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给予大力支持,对选课率低的课程实行淘汰制,并及时做好增补。
第二十五条 开课方式。
公共选修课主要为综述课或讲座式的章节课,一般按周学时排课,也可以根据课程的要求,以系列讲座的形式进行编排。
第二十六条 教师选聘。
开课教师应具有所开课程相关资质或经验,方可申请课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必赢76net线路教务处
201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