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学校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提高学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重点和范围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在学校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实践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并经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或集体(其主要成员不超过5人),包括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教学工作规范及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教师应有3年以上的本校教学经历且满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主要完成人的确定和顺序,应根据其在成果中的贡献而定。校外人员,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者,可以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之一。
第七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有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实际效果。
第八条 此前获得过校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的成果,可以申请评选校级教学成果奖,发给证书,但以前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发给奖金的则不再发给奖金。
第九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材是指公开出版的,并经学生使用一学期以上的。
第十条 申报校级一等奖的成果,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备达到省内同类高校的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查,院部推荐,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出校级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十三条 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实行争议期制,期限为15天。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应在争议期内,书面署名向教务处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将专家评审结果和争议情况一并报主管教学院长,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下发文件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获学校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集体,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记人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审周期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